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丘某电视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案
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对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进行经营管理、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商丘某电视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丘市转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法院认为,商丘某电视公司侵犯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广播组织权,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礼道歉。
随着无线传输技术的不断革新,未经授权而通过无线模式转播电视节目成为广播组织权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本案判决细化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无论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判决赔偿的数额,都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行标准。本案也是全国首例电视公司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收费电视节目广播组织权的案件,对制止盗播电视信号的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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